用法律法規為產業升級保駕護航
1978年我國經濟發展出現第一次轉折點,當時我國政府的首要工作是進行大規模的法律建設,否則,因為無法可依,我國的改革開放無法持續下去。目前,為了保障以科學技術為引擎的產業升級順利進行,我國政府的首要工作仍然是法律建設。
我國政府每年支付巨額的財政資金用于科學研究,這些科學研究成果是以科學技術為引擎的產業升級的主要支撐力量。但是,我國用政府財政資金完成的科研成果轉化為經濟成果的科技成果轉化率一直不高,因為在科技成果向經濟成果轉化的過程中有一條難以逾越的鴻溝。只有用法律建設才能消除這條鴻溝,讓科技成果順利地轉化為經濟成果。
幾年前,我國一家企業研發成功一種醫療設備,這家企業以幾百萬元的價格向國內各家大型公立醫院營銷,但是一臺都沒有賣出去。后來一家跨國公司購買了這臺設備的全部專利,然后,只是換上這家跨國公司的商標,原封不動地以一千多萬元的價格向國內各大公立醫院推銷,結果銷售旺盛。
機器人(股票代碼:300024)的控股股東是中國科學院沈陽自動化研究所。機器人及其控股股東承擔一項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機器人多次請求一家國有企業先免費使用以這項科研成果制造的設備,但是,這家國有企業寧肯用巨額資金進口國外的同類設備,至今拒絕使用機器人先免費提供的設備。
我國一家上市公司占有國內同業最大的市場份額,在國際同業中名列前茅。這家公司的主要競爭對手是來自發達國家的三家外國跨國公司。在中國這家上市公司即將完成一項重要科研成果的前夕,這家公司的一家外國競爭對手在中國申請相同科研成果的專利獲得批準。當中國這家上市公司將自主研發的科研成果用于本公司的主營產品并在中國銷售時,這家外國跨國公司到中國法院起訴中國上市公司侵權,中國法院判決中國上市公司敗訴。而在這家外國跨國公司研發成功同樣的科研成果之前,這家跨國公司的所在國政府拖延和拒絕批準其他國家的競爭對手在這個國家注冊相同科研項目成果的專利。
美國政府通過多項法案,保障政府財政資金支助的科研項目成果順利轉化為經濟成果。以美國航空航天局(NASA)為例。NASA的全部經費來自美國政府財政資金。NASA平均每年轉移幾十項科研成果用于國內民用。NASA在美國五十個州都有特派員,每當NASA 確定要轉移的科研成果后,NASA 在每個州的特派員立即與州政府官員一起對全州企業進行排查,選擇可能應用這些科研成果的企業,然后,特派員登門到各家企業宣講轉移民用的科研成果,再根據企業的需求提出NASA二次開發的方案。當企業應用NASA的科研成果制造出新產品后,NASA利用自身的設備對這些產品的性能進行檢驗,增強產品的市場可信度。NASA 每年直接獲得的技術轉移收入、間接創造的經濟成果和就業機會超過了NASA 每年接受的政府財政資金。
如果本文發表之后,機器人再次請求那家國有企業先免費使用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成果,那家國有企業再次拒絕,那么,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可以制約這家國有企業的行為呢?營銷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成果,只是機器人一家企業的事情嗎?在這個過程中,機器人控股股東的主管單位——中國科學院應該做什么?科技部及其各地政府的科技廳局應該做什么?各級政府應該把“土地財政”作為主要的稅收來源,還是應該把“推廣科學技術成果”作為主要的稅收來源? 如果選擇前者,政府在飲鴆止渴;如果選擇后者,政府將富裕當前,造福長遠。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審批外國專利申請時應該做什么?在中國打贏知識產權官司的那家跨國公司所在國政府的做法值不值得學習?那家跨國公司所在國是發達國家。
國有企業以及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單位拒絕使用國產產品,有哪些法律法規制約和制裁這些行為?
目前,我國政府只是規定接受政府財政資金承擔國家科研項目的責任人和單位必須在國內外重要刊物上發表科研成果后,才能結項,而沒有對政府財政資金支助的科研成果轉化經濟成果提出要求。這些規定使一些可以申請專利的科研成果公開了,同時,也使一些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成果被束之高閣。
美國政府有一項法案規定,如果政府財政資金支助的科研成果不能最終轉化為經濟成果,科研項目主持人就沒有資格再接受政府財政資金支助的科研經費。
我國至少應該用法規規定,國有企業應該優先使用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成果,除非國有企業提出科研成果的問題或不適用。例如,如果那家國有企業提出機器人先免費提供的設備不如進口設備的證據,那么,機器人及其控股股東沒有資格再申請國家財政資金支助的科研經費,直到應用科研成果制造的設備各項指標等于或者超過進口設備。
如果缺乏法律法規的保障,機器人式的企業很難逾越科技成果向經濟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鴻溝,我國也很難進行大規模的產業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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